温州市天爱公益协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本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工龄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在本会的工作年限所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会在其工作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三)个人负担的协会会费
(四)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预支的费用
(五)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六)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于次月10日前发放;
(三)员工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存入员工的银行帐户。
(四)工资正常支付日为次月10日
(五)交通、通讯补贴按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各项工资发放
第七条 工资标准:
(一)本会职务分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人员,根据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
(二)职务工资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三)工龄补贴按工作人员在本会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年初统一调整一次基数。
(四)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在本会任用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五)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或按试用期合同发放工资。
(六)新雇佣的员工、公司通过考查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并且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高、低)员工的薪级。
(七)根据政策,工资每年7月调整一次。
(八)因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公司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公司可对工资做临时调整。
第八条 绩效奖金
(一)绩效奖金是以绩效奖金基数为基础,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
(二)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奖金。
(三)兼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奖金。
(四)未参见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奖金。
(五)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放绩效奖金。
第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职工社会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补贴
第十条 本会可以向兼职人员适当发放劳务补助,劳务补助基数为1000元/月,每100元为一档,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
兼职人员的补助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职责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