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天爱公益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温州天爱公益协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天爱公益协遵循主动公开并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天爱公益协按照本制度第一章第二条之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天爱公益协的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职能、组织机构、捐赠途径、办公地点、协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天爱公益协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二)天爱公益协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决预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天爱公益协的信息公开制度、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天爱公益协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公开募捐活动、项目开展、公益资助等。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九)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十)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十一)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天爱公益协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五条 天爱公益协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同时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按照有关规定去慈善中国网发布募捐信息,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第六条 天爱公益协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天爱公益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天爱公益协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七条 天爱公益协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天爱公益协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 天爱公益协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条 天爱公益协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

(三)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四)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五)未经审计天爱公益协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天爱公益协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天爱公益协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天爱公益协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天爱公益协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天爱公益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天爱公益协秘书处制

                                 

                                                                                   二零一八年         

 

温州天爱公益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温州天爱公益协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天爱公益协遵循主动公开并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天爱公益协按照本制度第一章第二条之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天爱公益协的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职能、组织机构、捐赠途径、办公地点、协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天爱公益协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二)天爱公益协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决预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天爱公益协的信息公开制度、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天爱公益协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公开募捐活动、项目开展、公益资助等。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九)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十)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十一)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天爱公益协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五条 天爱公益协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同时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按照有关规定去慈善中国网发布募捐信息,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第六条 天爱公益协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天爱公益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天爱公益协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七条 天爱公益协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天爱公益协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 天爱公益协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条 天爱公益协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

(三)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四)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五)未经审计天爱公益协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天爱公益协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天爱公益协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天爱公益协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天爱公益协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天爱公益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天爱公益协秘书处制

                                 

                                                                                   二零一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