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天爱公益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列席协会相关会议,应在相关会议结束后 3日内应召开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协会人员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