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天爱公益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组成为理事、理事单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在单位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理事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数量为15个以上,150个以下的单数【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理事单位)数量不能超过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理事单位)数量不得超过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和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理事单位应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并应有不少于全体理事单位五分之一的规模以下企业;截止拟任理事单位之日,该单位应持续盈利,且最近5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其它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

()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理事(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理事(理事单位)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选举权和表决权;对理事(理事单位)的被选举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荐会员或会员代表权;【参见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五)退会自由;

(六)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理事(理事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社会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 选举或罢免会长(会长单位)、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四)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制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等内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 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十二) 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和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和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会长单位)或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召集和主持;会长(会长单位)或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或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理事单位)、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提议,应临时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理事(理事单位)代表一票制,每一理事(理事单位)代表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条 理事和理事单位的总数在30个以上的,可以根据需要从理事和理事单位中按照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和理事单位的总数在50个以上的,应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的数量不得超过理事和理事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为15个以上,50个以下的单数;

()常务理事单位应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并应有不少于全体常务理事五分之一的规模以下企业;截止拟任常务理事单位之日,该单位应持续盈利,且最近7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其它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

()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一)、(二)、(五)、(六)、(七)、(八)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一票制,每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参照单位会员的有关规定,选派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由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行使相应权利,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履行相应义务。

理事(常务理事)需本人亲自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行使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代表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