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天爱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温州市天爱公益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爱心人士与公益慈善机构组成的,具有联合进行公益慈善的性质;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我们的目标是连接爱心、形成合力,打造公益平台,让爱走动,让更多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社团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协调、组织、开展

(一)毒品戒治辅导、心理及生活辅导

 

(二)助医、助老、助学、扶贫、救灾等公益活动

 

(三)资助贫困地区医生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普及健康教育讲座 (四)传统文化推广及社区公益活动

(五)与其他公益组织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一) 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笫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意付出爱心行动的;

(四)在本团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符合本协会作出其他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笫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廷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廷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笫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笫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笫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

 

 

(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志于爱心公益事业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笫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

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笫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笫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笫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笫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笫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

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 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

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

 

 

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