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专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专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组织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专职人员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天爱公益形象。
第四条 所有人员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斗殴以妨碍天爱公益士气与团结。
第五条 专职人员应时刻维护组织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滴水公益利益的事情。
第六条 专职人员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尽量避免越级呈报情况出现。
第七条 部门主管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八条 组织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专职人员不得拒绝。
第九条 认真接听、转接组织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一条 对组织输出的邮件、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对方确认查询。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 在下班之后,最后离开办公室者应将本会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四条 专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申领的用品均为组织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五条 专职人员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组织业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专职人员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十七条 本组织专职人员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一)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二)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三)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部门主管或交办部门知晓;
(四)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组织利益为重;
(五)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十八条 各级部门主管应注意下列事情:
(一)深切了解本组织决策及公益项目实施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三)对于部属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
(四)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