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制度

(一)适用范围

     (所有)专职人员。

(二)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 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专职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未完成组织下达的紧急工作项目,按正常工作流程无法完成的工作,才能允许加班;

      2、在公休及节假日以负责人身份参加公益活动视为加班;

      3、专职人员在公休及节假日接受组织调派参加公益活动时视为加班;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或工作效率低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开会、培训、接待、出差的;

       3)日常工作处理日或接待参访者延时工作的;

(四)加班审批程序

     1、要求加班前,首先专职人员自愿提出加班,应经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同意后才可执行。

     2、加班前填报《加班申请表》,写明加班时间、内容及预计完成时间,由部门主管签署审核意见。

     3、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核对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与加班记录不一致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专职人员均需如实记录上下班时间。综管部核算加班工时,需将加班申请与实际时间统计核对)。

       ⑵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

       ⑴不安排专职人员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员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过4小时;

       ⑶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五)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 专职人员加班后首先安排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主管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 专职人员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含3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安排,经综管部审批。

      2、加班补贴

        ⑴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或经批准审批同意,按加班记录给予相应的加班餐补和补贴。

        ⑵为保障专职人员合法休息权利,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

        ⑶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原则上调休时限为当月休完,连续调休天数不得高于3天(含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