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专职人员的奖励分二种:
(一)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
(二)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在本组织有特殊优秀表现者;
(二)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部门主管提报批准者。
第三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
(一)对本组织公益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二)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三)检举违规、损害利益的行为而使本组织及时防范者。
第四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
(一)遇灾后,为组织抢救有功者;
(二)为组织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综合管理部提报批准者;
(三)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五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
(一)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二)对本组织公益项目开展、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三)工作定期考察,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对中心有特殊贡献,堪为温州天爱公益专职人员及义工表率者。
第六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惩戒:
(一)上班到岗后再次外出购买早餐等行为;
(二)上班期间非公务需求而阅读与业务无关杂志,或浏览无关网站者;
(三)公话私用,屡教不改者。
第七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办公室推销物品者;
(二)态度傲慢,不服从负责人员指派工作者。
第八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小过:
(一)工作时间内,做其他事情,如睡觉、下棋;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图利者;
(三)为他人做不实的证明者;
(四)偷拆他人或组织信件者;
(五)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的查询,有故意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者;
(六)代人签到(托人者同)而证据确凿者;
(七)遗失公司支票、汇票等重要票据,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九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大过:
(一)有渎职,失职等情况,后果较严重者;
(二)违反命令或有威胁、侮辱同事的行为者;
(三)为逃避或转嫁责任,做虚假记录或报告者;
(四)在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扰乱秩序者;
(五)怠工、罢工者;
(六)其它关系情节重大者。
第十条 专职人员遗失组织财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应负赔偿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分:
(一)遗失现金者,照遗失金额赔偿;
(二)遗失支票者,经止付无效而被冒领者,按票面金额赔偿;
(三)遗失其它财物者,按照购买价金额赔偿。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下属人员有包庇纵容或未尽监督考核者,应负连带责任,如情节重大者调职降级或给予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