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制度
第一条、 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一)部门主管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 一般人员于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二)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项目合作方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三)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补助外,本组织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组织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天爱公益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二)向外泄露组织机密,使本组织蒙受重大损失者;
(三)偷窃、侵占组织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四)对本组织专职人员实施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者;
(五)故意损毁组织物品或其他固定资产者;
(六)携带危险禁品或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办公场所或酿成其他灾害者;
(七)有煽动专职人员或其他义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本组织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一)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工作环境者;
(二)在办公场所不自尊自重、使本组织专职人员或其他义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三)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四)与项目合作方勾结或收受项目合作方财物,证据确凿者;
(五)未经许可,兼任其他单位管理职务者;
(六)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