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组织任职的专职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本组织受损时,本组织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移交事项如下:

     (一)个人保管或使用的本组织物品;

     (二)本组织或部门有关的印章;

     (三)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合作方资源信息;

     (四)未办完或未结束的重要项目资料;

     (五)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