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组织各部门如因公益项目需要,必须增加专职人员时,应先依照征募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会长核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征募事宜,经相关领导应试合格。
第二条、 新进专职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会长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主管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会长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部门主管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或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综合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一)身份证复印件(需缴验正本);
(二)个人人事资料及六个月内一寸照片两张;
(三)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
(四)(或)上家单位离职证明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综合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经组织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15日内为考察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约定试用期工资给予; 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并签订试用期合同,专职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一 ) 不适用者,本组织可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 但共在本组织服务未满十五日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二) 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三) 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主管签报会长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一个月)。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一) 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二) 对组织的自信力——是否认同天爱公益的理念与文化;
(三) 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四) 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五) 荣誉感——是否具有团队精神及意识;
(六) 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主管予以考核,并将申请表递交综合部,经会长核准后方为正式任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会长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一)、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二)、原在其它公司或机构单位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较差或被解职免职者。
第十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日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会长核准外)。